社團簡介│社團章程│指導老師社團幹部
Sorry, your browser doesn't support Java(tm).

國立台東大學國畫社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綱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台東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綱要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社定名為國立台東大學國畫社,簡稱國畫社
〈以下則稱本社〉。
第三條:本社之宗旨提倡正當休閒活動,研究、探討國
畫之理論、畫派及創作,增進國畫技藝,欣賞作品,培
養審美之能力,並推廣國畫。
第四條:本社為達成以上之宗旨,每學期至少舉辦一次
公開性展覽。
第五條:本社社址位於:台東師範學院活動中心三樓。
第二章 組織
第六條:本社設指導老師一名,由有國畫專長的老師任
之。
第七條:本社設有社長一人、副社長一人;社長、副社
長由社員選出。
第八條:本社除社長、副社長外,並設有顧問、活動設
計小組、教室清潔組、資料保管組、文書宣傳組、總務
組、公共關係組及各組小組長。
第九條:以上各幹部任期一年,不得連任。
第十條:凡本社資深社員或社內有社務專長者,由社長
聘請為顧問,負責協助本社行政庶務之推展,畫技指導
者,任期一年。
第十一條:各幹部怠忽職守或能力不足者,經社員大會
三分之一同意後辭職。
第三章 社員
第十二條:凡是本校同學,贊同本社宗旨,願遵守履行
本章程者,均可於每學年招生時,申請加入為本社社員。
第十三條:本社由於學習設備及空間所限,故本社社員
以不超過四十人為限。
第十四條:社員應享之權力:
一、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
三、罷免權、創制權、複決權。
四、享受優待或免費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五、審查本社經費收支狀況。
六、享有使用本社資料或書籍。
七、使用本社之設備。
第十五條:社員應盡義務:
一、遵守服從本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繳納社費。
三、協助各幹部處理事務。
四、尊重指導老師及社員權益。
五、積極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六條: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決策會議,大會休會期
間由幹部會議為執行職權。
第十七條:社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,為必要時得召開
臨時社員大會。
第十八條:社員大會之社員出席大會應過半數始得開會,
但緊急召開會議得以受人數限制。
第十九條:社員大會之職權:
一、選舉社長、副社長及各幹部代表。
二、複核、糾察社長、副社長及各組組長。
三、制定及修改章程。
四、審查預算及檢討工作得失。
第二十條:幹部小組長會議每學期至少兩次,原則上每
月一次,惟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請指導老師、顧問
列席指導。
第廿一條:幹部會議由社長召開,各組輪流籌備,並作
紀錄,交給資料保管組。每次幹部會議之主席,由各組
輪流擔任。
第廿二條:幹部會議若無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列席,得宣
布該會議無效,並於一週內另行召開。
第廿三條:幹部因故不能參與會議,則先向指導老師請
假,並徵求主席同意。
第五章 經費
第廿四條:本捨經費來源:
一、社員所繳之社費。
二、學校補助費。
三、校友或畢聯會之補助費。
四、辦理各項活動之報名或活動盈餘。
第六章 章程之施行暨修改
第廿五條: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須修時應按以下程序行
使之:
一、社員五分之一以上呈議或幹部會議依規定作成決議
案。
二、社員過半數出席暨出席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得修
改之。
三、請示指導老師核准,並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。
第廿六條: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,悉遵照本校課外活動
組指導綱要辦理之。
第廿七條: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,並呈報學務處核備
後施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