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二條:本社設有指導老師一名、顧問若干名、社長一名、副社長兩名,以下設有行政及活動兩大股幹部。
第十三條: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。
第十四條:幹部會議負責考核,並研究指導本社活動之方針。
第十五條:指導老師聘任原則:本社指導老師之聘任,由幹部推薦,經百分之三十以上幹部連署始得成為指導老師候選人,經社員選舉採多數決決定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若因故無法執行職務,得推派代理指導老師,經幹部會議決議通過。
第十六條:幹部任免原則:
(一)社長:於幹部會議提名或社員推薦,由社員大會選出,經指導老師指導後任命之。任期一年。
(二)副社長:由社長提名,經社員大會決議。任期一學期,連選得連任。
(三)其他幹部由社長提名或幹部互選之,但須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。
(四)各幹部任期一學期,連選得連任。
(五)罷免社長、副社長須召開社員大會,以出席社員三分之二決議通過,才得罷免,但社長必要時,有權罷免副社長,惟必須提報告向社員大會解釋。
第十七條:聘書發放分「當期幹部任命」及「顧問聘任」二種,應由幹部會議討論,於期初社員大會通過,並頒發聘書。
第十八條:職掌:
(一)指導老師:
1.輔導本社活動。2.輔導本社方針、目標及訓練。3.指導社長,推展社務,健全組織。4.指導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。5.若因故無法執行職務,得推派代理指導老師。
(二)顧問:
1.研究並指導本社活動。2.對會議之決議有權質疑。3.對本社之社務及組織活動有批評權。4.協助社長,推展社務,健全組織,改進缺點。
(三)社長:
1.對外代表本社。2.負責社員大會之召開,並監督執行會議之決議、推展社務、統籌並領導本社一切之活動。3.領導各幹部,發揮本社工作效率。4.處理其他臨時有關事項及重大緊急決議。5.控制活動秩序,並考核、審查全體社員。6.將社長職責傳承於下任社長。
(四)行政副社長:
1 .協助社長工作,並考核社員。
2 .領導本社行政部門工作,負責行政業務成敗之責。
3 .社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,行政副社長得代理之。
(五)活動副社長:
1.各種活動之康樂設計並代理。2.各種技巧與口才之傳授。3.整理康輔資料。4.處理一切不屬於行政之事。
(六)行政各組職掌
1.資料組:
(1)負責所有社團相關資料手冊之建檔、管理。
(2)健全手冊制度,並研究更新手冊方向。
(3)各重大會議紀錄整理、蒐集。
(4)其他有關資料保存整理事項。
2.文編組:
(1)管理社團電腦及周邊設備,並負責維修、升級,將資料作電子化處理。
(2)社團檔案定時整理、更新、保存。
(3)其他有關文書處理事項。
(4)社團刊物之發行。
(5)定時整理大事記及社團書籍管理。
(6)其他有關文編組事項。
3.財務組:
(1)管理社團經費收支並公佈帳目。
(2)擬定各活動之收據結算辦法並執行之。
(3)其他有關財務組事項。
(七)活動各組職掌
1.器材組:
(1)管理社團所有之器材並定時清點、補充、維修。
(2)訂定器材對外之租借及對內借用之辦法,並健全財產清冊。
(3)保管攝影之一切有關器材。
(4)其他有關器材組之事項。
2.公關組:
(1)舉辦與校內、校外各社團聯誼及交流活動。
(2)公佈並整理社團信件。
(3)辦理慶生活動。
(4)製作社員通訊錄。
(5)其他有關公關組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