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台東大學客家社 組織章程

 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社全名為國立台東大學客家社(以下簡稱本社)。
第二條 本社社址設於國立台東大學。
 

第二章 宗旨

第三條 本社宗旨為發揚客家文化,傳遞客家薪傳。
 

第三章 社員資格、權利與義務

第四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,對客家學域有興趣者,經登記並繳交規定之社費後〈社費50
    元〉,得為本社之社員。
第五條 本社社員之權利:
    (一) 出席社員大會,並行使選舉、罷免、同意、否決權。
(二) 享用本社之資源。
(三) 優先參加本社舉辦之活動。
(四) 社員有提名及擔任社長、幹部之權利。
第六條 本社社員之義務:
    (一) 遵守本社之章程。
(二) 每年繳納定額社費。
(三) 履行本社所委任或指派之職務。
(四) 支持並協助本社舉辦的各類活動。
 

第四章 社員大會

第七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構。
第八條 社員大會由本社社員組成。
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召開:
    (一) 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。
  (二) 如遇特殊事件得由幹部團決議召開臨時大會。
  (三) 期初社員大會於開學後三週內召開,幹部團報告本學期之行事計劃。
  (四) 期末社員大會於期末考前召開。幹部團報告本學期活動成效並加以檢討;公佈本學期財物運用狀況;第一學期期末選舉新任社長。
第十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:
    (一) 選舉、罷免社長,監督幹部團。
  (二) 經三分之二社員決議通過得修改章程。
  (三) 重大提案之決議。
  (四) 其他有關事項。
 

第五章 組織

第十一條 本社之組織採內閣制,社長得自行組閣並向社員大會負責。
第十二條 本社之行政權、財政權由社員大會交給幹部。
第十三條 本社幹部需互相合作且向社長負責。
     第一節 社長
第十四條 社長對社員大會負責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五條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協調各股召開社員大會。
第十六條 社長得任命副社長及幹部。
第十七條 社長卸任後為本社之顧問。
     第二節 副社長
第十八條 本社設副社長一至兩名,由社長指定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九條 副社長需輔佐社長處理社務。
第二十條 社長無能力行使職權時,由副社長遞補至任期屆滿為止。
     第三節 幹部
第二十一條 文書股-負責檔案之處理本社官防之運用及會議記錄。
第二十二條 總務股-負責本社財務與財產之管理編列,財務報表及財產清單訂定,社費額
          度等事物。
第二十三條 活動股-籌畫與辦理各項活動,負責訂定研習計劃訂定研習課程及負責人。
第二十四條 宣傳股-美宣組負責活動社務之對外宣傳。
          公關組負責公文之簽呈、年件之印行、他校各客家社之聯繫及社員聯
          絡。
第二十五條 媒體股-攝影組負責活動進行之攝影。 
          網路組負責網路之維修。
     第四節 選舉
第二十六條 於第一學期期末(期末社員大會)選舉下屆幹部,並於第二學期期終考結束後
      完成交接手續。
第二十七條 選舉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員出席投票。
 

第六章 附則

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。
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,報經指導老師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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