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台東大學 吉他社
組織章程
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修訂一版
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 修訂二版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國立台東大學學生社團申請辦法訂定之。

第二條:本社全名為「國立台東大學吉他社」(以下以本社稱之)。

第三條:本社成立之宗旨如下:
(一)為提昌正當休閒娛樂,促進以吉他會友,使身心健全發展。
(二)崇揚吉他音樂,提高人們對其應有的認知,喜愛和欣賞能力。
(三)結合愛好吉他的朋友,舉行各項教學、合奏、研習、聯誼、欣賞、演奏等能力。
(四)致力發揚吉他文化,以期走出校園,為宣揚吉他文化而努力。

第四條:本社社址設立於國立台東大學學生活動中心四樓吉他社社辦。







第二章 社 員

第五條:凡愛好吉他藝術,經由學校社團登記辦理,並繳交社費後,即為本社之正式社員。

第六條:凡結業、畢業、休學、退學、沒有於規定時間內繳交社費、或自行申請退出本社經同意者,其社員資格消失。

第七條:社員有以下之權力:
(一)參與社團活動時間的活動。
(二)參與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(三)得在吉他社內自由使用器材與書籍,如需借出得依循幹部會議所規定之借閱規則辦理。
(四)行使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本章程有關規定之其他各項權力。
(五)得對本社各組幹部之工作提出質疑與建議。

第八條:社員有以下之義務:
(一)宣揚本社宗旨及遵守本社章程之規定。
(二)出席社員大會。
(三)支持、參與、協助本社活動。
(四)繳納社費。
(五)遵守大會決議通過之規定。







第三章 組 織

第九條:本社之組織:

(一)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策及監督機構,由全體社員組織之。幹部採組織內閣制,由社員大會選出社長後,副社長與其餘各組組長由社長自行聘請。
(二)本社設有活動組、文書組、美宣組、公關組、器材組、總務組共六組。每組各設組長一名,以下為各組員;組員由組長另行招募,報請社長聘請。
(三)社長由社員經社員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一年,不得連選連任。
(四)新社長候選人採自由登記報名,會員亦可提名人選。
(五)社長候選人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期中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公佈,於每年五月初交接,此後之活動由新任社長負責召集、籌備。
(六)社長當選票數需達最高票,方可當選。
(七)新社長提名副社長及各幹部人選,於期末社員大會表決,票數達出席社員大會社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,方可通過。
(八)幹部若有不適任,社長得於幹部會議中提出改選,唯票數達出席幹部會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,方可通過。
(九)社長若有不適任,社員得於社員大會中提出改選,唯票數達出席社員大會社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,方可通過。此時由副社長暫代理社長之職,並擇期召開改選社長之社員大會;若副社長因故不能代理社長之職,則由幹部會議推選出代理社長,由其召開社員大會改選社長。
(十)本社設指導老師一名,由指導老師指導新進社員,學長姐協同輔助教學。
(十一)本社聘請四年級吉他社學長姐擔任顧問群,在必要時從旁建議協助。

第十條:本社之幹部及職責:
(一)社長:
1對內規劃各項活動事物,對外代表本社,領導本社之運作。
2處理其他臨時有關事項。
(二)副社長:
1協助社長處理事務。
2社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,則由副社長暫代理之。
(三)文書組:
1負責各項資料、檔案、活動紀錄及會議記錄之事宜。
2負責傳達活動通知訊息至各社員。
3負責整理社員資料、建檔。
4負責本社文書資料的整理與保存。
(四)活動組:
1負責本社內部活動的籌備與流程。
2負責本社內部活動企畫的整理與保存。
3負責必要時所需之團康活動及攝影。
(五)美宣組:
1負責本社內部活動海報之設計。
2負責本社之美工宣傳與社辦美化。
(六)公關組:
1負責聯繫本社與外社的事宜。
2負責本社與外社的交流互動,並負責與外社聯繫情感的管道。
(七)器材組:
1負責本社器材清單的維護與更新。
2負責維護本社器材的妥善率,並於需要時負責更新與維護。
3負責本社內部活動場地之租借、器材準備及保管等事宜。
4負責代購新進社員所需之樂器。
(八)總務組:
1負責社費財務之保管。
2負責整理社費之收支記錄與明細。
3負責總務資料之整理與保存。








第四章 會 議

第十一條:社員大會:
(一)為本社最高之權利機構,由全體社員組成之。每學期最少舉行兩次,由全體社員與指導老師參加。
(二)社員大會之召集需全體社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始可開會,由社長召集;事先請假者則不計在全體社員總人數之內。
(三)社員大會之職責及權限:
1訂定、修改、審核本會社之組織章程。
2選舉社長。
3提議本社運作之事項。
4表決本社之重大事務。
(四)社員大會由社長主持之,各組幹部應於會中提出工作報告,所有會員得針對各組所提報告,提出質詢與建議。
(五)社員大會決議案須經社員人數四分之一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通過。
(六)於學年末社員大會中改選下任社長,由本任社長主持。

第十二條:幹部會議:
(一)每個禮拜舉行一次幹部常會,正式社員得列席參加並適時給予建議。由社長召集之。
(二)討論社務相關之問題。

第十三條:凡經會議討論決定之事宜不得任意更改。







第五章 經費來源

第十四條:社員於每學年繳交三百元社費;若於該學年下學期始加入者,則酌收一百五十元社費。

第十五條:本社各項活動得視情況酌收活動費。

第十六條:本社對外活動部分經費可由學校課外活動組或學生活動中心補助。

第十七條:凡向總務申請經費,需當場繳交證明文件或相關事物。







第六章 附 則

第十八條:本社之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,始得實施。

第十九條: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,須加修改時,應依下列程序修改之:
(一)社員五分之一呈議或幹部會議決議,提交社員大會討論。
(二)社員三分之一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決議通過,得修改之。

第二十條:本章程若有未盡之事宜,得經社員大會修訂之。

第二十一條:本社辦事細則由幹部會議另行定之,提交社員大會表決。